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员工病假工资标准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员工的病假工资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