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赔偿标准规定的赔偿项目,有工伤保险的,其中一部分由工伤保险承担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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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而赔偿标准则要根据工伤等级和具体的花费状况来确定,例如一级伤残的补助金为27个月的职工月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等。
工伤骨折的一般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应当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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