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加班费和工资应当正常支付。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1、加班按实际天数、小时数计算 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没有”未及时发放的支付补偿金“的依据 3、请假、加班相互抵消不合理 4、迟到不能扣工资,劳动法50条明确规定”不得克扣” 5、15日辞职,工资发放应当按照上个月工资的一半发放,因为工资组成部分包含:加班加点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 6、综合保险费,不需要缴纳。有证据证明已缴纳当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可以代扣 7、更改工资发放日合理,不能要求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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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加班费的计算需要分几种情况,具体如下: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一般是按底薪来算底薪(基本工资)/21.75(一个月21.75天上班时间)/8小时(每天8小时)=每小时工钱乘以加班小时(平日加班是乘1.5倍,周末加班是乘2倍,法定国假日乘以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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