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带着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书,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程序参考如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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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应提供下列资料: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死者留下的房产证,遗产在香港境内,应当提供遗产税登记部门的财产清单;继承人的身份证、户籍、结婚证书;亲属关系证明;因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公证机关的。
财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手续有:1、填写公证申请表;2、提交公证需要的相关材料;3、进入到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4、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财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有,被继承人与继承的身份关系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所有权证明;如果有遗嘱提供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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