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守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有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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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可以超过四十四小时。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可以超过一小时。由于特殊原因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可以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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