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私了后,工伤不再承担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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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工伤待遇的执行是: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者出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下列工伤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等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五六级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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