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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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 1、被害人等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并确定被告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4、送达传票,通知原、被告按期出庭; 5、条件; 6、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受理流程: 1、原告去法院提交起诉状; 2、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并且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 3、原告缴纳诉讼费; 4、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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