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车在他人手里,法院会责令他人交出给法院的。如果不交,法院会对他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搜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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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回购车款,并可主张合理购车款利息。 1、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了的,属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2、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收回被查封的车辆。 3、至于你之前为购买该车所支付的费用,你可以选择另案起诉出售方。 4、但如果当时你明知对方的车辆是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还继续购买的,你的行为构成违法。
1、案外人(购房人)一旦发现房屋被查封,需尽快与查封法院联系,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搜集能够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资料,向查封法院递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的,如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在取得异议成立相关生效裁决后,可以与查封法院联系解封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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