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车在他人手里,法院会责令他人交出给法院的。如果不交,法院会对他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搜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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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房屋属于价值较高的财产,是民事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同时,由于房屋较高的金钱价值及居住属性,直接关乎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作为权利公示的方式,尤其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时常出现登记权利人之外的人(主要为房屋买受人)对房屋主张权利。此时,需认定买受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债权人对房屋的执行,也即区分房屋买受人与一般债权人谁更需要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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