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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分割财产,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债务为个人债务,应返还已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产权登记一方应赔偿与双方婚后共同还款支付的财产增值。
婚前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有还贷的情况,那么法律是有一些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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