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释放和诉讼扣押船舶作为一种保全措施,旨在保全海事请求权,直接的目的一般是取得被申请人的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担保,海事法院应当释放船舶。被申请人的担保可以提供给申请人,而由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释放船舶;也可以提供给海事法院,由海事法院直接释放船舶。 船舶释放,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程序便告终结。申请人可以就实体争议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扣船规定”,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具有对实体争议的管辖权。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则必须按照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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