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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城市道路建设有什么规划和建议

2020-09-30 08: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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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30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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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自2012年省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对我市的城市空间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整体环境的打造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实施不可避免的与规划存在一定的偏差。为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保证依法行政、依规许可,亳州市启动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形成《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2018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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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纺织服装、生态经济、特色农业、文化旅游四大重点培育发展产业,构建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四张网。实施高端牛肉加工基地建设工程、粤港澳大湾区有机蔬菜直供基地工程、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工程、百万锭棉纺纱基地建设工程、绿色食品全产业链提升工程、“四个一”林草产业、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工程、工业园区标准化提升工程、数字固原建设工程“十大产业工程”,推进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供应链优化、利益链完善、服务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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