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如何认定, (一)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二)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三)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四)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怎样认定二手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