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权客体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东知情权。我国《公司法》对此采取了单纯列举式规定,即将股东有权查阅的账簿记录种类全部列明。 根据《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记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记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立法似乎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除此之外的账簿记录股东均无权查阅。但结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的司法实践,股东能否查阅除此之外的账簿记录则不无疑问。该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股东的知情权系一完整的、持续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账簿、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等,不限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法院在类似纠纷中也采取了类似立场。 《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的权利之前,人民法院即倾向对股东查阅权的客体范围作扩张解释。进而,股东能否查阅除了《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账簿记录,如董事会会议记录等。从保护股东知情极的角度而言,应当承认股东的该等权利。
针对简单的阐述一下查阅权客体范围的一般规定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代位权的客体的范围如下: ⑴一般债权的代位; ⑵物上请求权的代位; 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 ⑷撤销权的代位; ⑸抗辩权的代位; ⑹抵销权的代位; ⑺代位权的代位等各个方面。
股东名册的查阅主体主要包括:首先,股东及其代理人。股东名册记载的主要是股东的股权信息和个人信息。股东应当有权查阅自己的信息。其次,公司的债权人和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公众。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