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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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 一、收购态度不同; 二、限制条件不同; 三、交易场地不同; 四、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 五、收购性质不同; 六、其他区别。
公司法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股权收购,即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收购,可以看成是股权的有价转让; 2、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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