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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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领取填报《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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