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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变更如下:自发生变更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申报变更税务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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