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情况特殊者,还应依法提供如下相应证明材料: 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夫妻中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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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男女双方身份证;男女户口本;三张两寸男女双方近期合照;一方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再婚的需要离婚证。
办理结婚登记要出具证明材料如下: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无直系血亲和三代内血亲签字声明。根据规定,登记机关应审查登记人出具的证明,询问情况。符合条件,当场登记,发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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