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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转移办理手续如下: 1、转出人员办理时需带《接收函》及身份证。如果是跨省的转移,或省内部分社保机构需要先接收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的,则需先到本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送往对方社保机构。 2、转入人员: (1)到转入地开具接收函(跨省转移的要带回对方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 (2)凭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3)将转移清单一同带回;(一般医疗保险基金会在清单打印日期后的一个月左右才会转入。) 3、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的一个月后再将转移清单拿到社保大厅基金管理待遇核算科”处签字,再办理电脑录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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