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搜集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入职日期,一般仲裁委都会仲裁劳动者的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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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 2.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5.开庭裁决。
劳动仲裁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1.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实际中,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证据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证据资料: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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