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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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工种属于特殊工种: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例如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
特殊工种如下: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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