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人已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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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但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可继承。
养老保险人死亡,未到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身故前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退休后身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可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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