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前一年按一个月工资赔偿,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2008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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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一般来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赔偿金=原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赔偿金。赔偿金=应得工资*25%。 赔偿总金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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