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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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主要是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登记手续需要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应具体适用以下规定: 1、要求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补办结婚登记从办理完结婚登记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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