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以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么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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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擅自允许他人出资入股不合法。第三人出资入股涉及股权变更,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股东应就其出资入股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允许他人出资入股。
行政罚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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