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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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授意、指使、强迫别人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被释放;3、给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导致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私放在押人员或授意、强迫他人私放在押人员;伪造、变造法律文书,使在押人员逃跑;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其逃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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