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含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说到底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就各项协议达成一致,因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许多学者认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是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利益。我们说所谓协议,应当是当事人双方所共同认可的一种合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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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是一样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属于法律行为;法律平等性;合法必须性;具有法律效力;双务有偿性;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该协议是基于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的安置补偿协议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该协议自当属于行政协议。而其若基于无权代理实施了签约行为,则基于其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协议应定性为属于民事,并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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