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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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抢夺罪的人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罪从重处罚的行为是行为人抢夺他人的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多次抢夺,且犯罪手段恶劣,具有犯罪加重情节的。抢夺罪从重处罚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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