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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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从重处罚有:入户抢劫;抢劫交通工具;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巨额抢劫;造成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抢劫;持枪抢劫;抢劫抢险、救灾物资。以暴力、胁迫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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