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除非债务人有充分的反证。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所有到期债务不能予以清偿的行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债权人;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债务人隐匿、逃跑,企业拒绝正当的支票往来,企业经营者对到期债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以及商业企业长期歇业等。由此可知,停止支付是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的一种外在的、主观的行为态度。停止支付可以作为判断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重要参考。因此,日本、德国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法将“停止支付”推定为支付不能,即将停止支付作为一种补充性的破产原因,以对支付不能进行完善。但“推定”并不等于肯定,如果债务人有相反的证据,则不能“推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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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支付令找不到债务人的,建议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债权。支付令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债务人必须要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找不到债务人,是无法申请支付令的,即使当事人申请,法院也无法受理。此时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起诉债务人,而不通过非诉程序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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