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针对司法解释第34条工伤分为哪四种情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司法解释如下:如果员工非因工患病,且经治疗后也不能从事之前的工作的,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因为自己的问题,经过就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所在企业也可以解雇该员工。但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都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补偿费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是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买受人若是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若是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