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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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有如下补偿:1、对房屋本身的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建筑结构不同而不同;2、对房屋装修的补偿,根据使用年限和装修成本进行评估;3、对房屋附属设施的赔偿;4、对院落空地的评估补偿;5、房屋周边花草树木的评估补偿;6、各地方制定的的奖金等。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如下:被拆迁人自建的,拆迁人根据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补偿价格补偿被拆迁人,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格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房,拆迁人按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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