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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上应于2011年12`31日交房,开发商又不付迟钠金还要签免责合同才交钥匙,如果要上诉需要什么证据

2018-12-06 16: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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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鸿志律师

2018-12-06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影响开发商不断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开发商都有一个工程进度表,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金等,一旦工程进度不能按时推进,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话,开发商势必会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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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是不可以要求全额付房款的的。购房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买卖活动的证据依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违约条款的规定和救济方式的规定都有约定,所以,签订购房合同是全额付房款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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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钥匙不完全等于交房。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房屋作为不动产,应当以该房屋的权属登记作为是否交房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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