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这是合伙企业应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那么为什么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我们知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严格来说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来说是一种较高的信誉因为承担无限责任使合伙人家中的资产老本都与企业经营利益挂起钩来他能不尽力保证合同的履行吗?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并不完全如此。一方面我国过去的企业规模一般都比较大而且大多是国有企业。大企业国有企业一般信誉较好而这类企业的投资人往往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使有限责任一词在人们的心目中留下了深刻印象甚至成为一种履约能力的象征一说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有人就联想到这个企业一定比较大实力雄厚产品质量不错能保证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在某些人的眼中只有小企业私营企业才承担无限责任这类企业中有不少坑蒙拐骗之徒他们与人交易本身就是为了骗钱并不打算践约。而且也有部分中小企业履约能力较低追究其无限责任一是法律依据不足追究起来也难以弥补损失以至于不少人因此认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履约能力没有保障因而不愿与之进行交易。有鉴于此一些合伙企业乐意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以利于经营活动的开展。然而这种做法一是使企业名不符实企业的合伙人本来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你却标为有限责任名实不符具有欺骗性;二是由于名称具有欺骗性往往会给人以误认不少第三人可能因为误认你是大企业才与你发生交易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限制合伙人的虚假行为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如当事人明知法律有此规定仍然予以使用则此类行为既违反法律也有悖于职业道德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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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指其以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的债务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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