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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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种方式。如下: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例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买卖合同、订货单;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可以对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来收集证据,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中,主要的主张为当事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另外一方却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合同期限届满,要求付款方支付货款。相应的证据有: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有效的合同、给付货物的收据等,证据的收集应当合法。提交的证据应当具备法定形式,且在规定期间内提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但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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