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看守所探监规定的一些内容: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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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了看守所之后,在看守所的工作时间内都可以进行探视。 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的,需要携带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人犯的近亲属,在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近亲属会见的,需要在规定的探监日进行。
一般是不能探视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办案机关同意,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另外,在看守所里的未决犯不容许探监,但可会见律师;已经判决并正在服刑的罪犯一个月不能超过三次探视;一般来说只有罪犯的近亲属或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才可以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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