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看守所探监规定的一些内容: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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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监一般一个月只能探视一次,一般建议都规定了具体的会见日期。 2、一次可以几人没有规定,可以少,也可以多。 3、会见的时候需要带上“会见卡”,会见卡只有服刑人员的亲属才有,但是服刑人员的朋友可以跟随其亲属一起去会见。 4、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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