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拘留所,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般期限是3天,但是可以延长至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30天。不管是3天还是7天、30天,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前,公安机关可以对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