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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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包含: 一、个别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 二、人员流动性大,不利社会和企业的管理 三、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 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雇佣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包含: 一、个别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 二、人员流动性大,不利社会和企业的管理; 三、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 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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