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的价格相对而言比较灵活,是针对买卖股票双方通过协议得出的。不同的企业在股票定价方面也是差异很大,导致整个新三板股票市场的股价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当下新三板股票市场有价无市,愿意购买这一类股票的投资者并不多,大多数投资者还持有观望得到态度,导致目前新三板股价普遍偏低,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的关注。同时企业内部也会实时通过企业的业绩以及股票的价格趋势进行股价的调整,在股价方面存在不稳定随时波动的特点。根据以往数据,新三板指数会优先于A股指数一两个月见顶、见底,原因是新三板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他们对市场的判断更为精准、敏感。这条规律对于当下投资具有指导意义,新三板连续调整,A股的每次小反弹都应该被忽略。他认为,新三板经过筑底期后一定会迎来一波像样的行情,A股行情同样值得期待;政策对于股价的推动作用并不是主要因素,关键在于热钱的推动;机会是跌出来的,当大家都不愿谈论股票时,机会就悄悄来临。新三板股票的意义在于刺激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在股票买卖环节中,也给予了企业较大的灵活性,方便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股价进行更好的融资。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有必要关注当下新三板的形式,尽管当下投资者对于新三板的接受度不高,大多数还处在观望的阶段,但新三板股票的潜力一直都在,和传统的主板股票相比,大多数大企业已经缺乏暴涨的潜力,反倒是还没有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在未来得到融资后增值潜力巨大,具有更大的活力也就具有更大的增值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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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新股能申购。新股申购的七个流程如下:1、报送发行承销方案;2、定价。结合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可以选择直接定价、竞价、询价三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3、申购;4、配售;5、资金交收;6、股份登记;7、在精选层挂牌。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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