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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标准如下: 1.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2.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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