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和社会保险等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项目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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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职业培训、职业康复等与残疾人就业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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