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只是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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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场妈妈领取的生育津贴,一般是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但并不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而是先打给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一般来说,单位发放了生育津贴就不再单独发产假工资,也就是说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工资,但二者的本质是不同的,生育津贴是社保机构给予女职工的生活补助,产假工资则是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工资,用来补充生育津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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