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当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卖房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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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是: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可请求解除贷款。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主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为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从合同的效力跟随于主合同,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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