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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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合同终止效力的解释包括: 1、自然终止,即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注意事项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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