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该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职工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即如果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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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及法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确定的,即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单位要支付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违法与单位解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则要按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或者双方的约定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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