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企业采取月薪制,也即意味着大多是情况下:1、停工停产一个月内的,员工不干活,用人单位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停产超出一个月的,则可以分两种情况发放工资:(1)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发放工资。也就是自第二月起,员工没有提供劳动,公司要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规定。烟台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的70%。这里2-(1)要注意,如果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虽然规定中说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是最为企业一定要给员工正常的工资啊,否则以后谁还给你干啊!(当然你和员工也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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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没有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来支付工资; 2、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对付出劳动的员工,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来付工资; 3、如果未付出劳动的,不付工资,只付一定的生活费。
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但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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