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该规定可以看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应视具体员工而定。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我国大多数企业采取月薪制,也即意味着大多是情况下,停工停产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出一个月的,则可以分两种情况发放工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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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疫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的话,工资也是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实在不行也要提供当地最低工资。具体来说:如果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那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停产工资发放标准: 1、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间15日开始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换句话说,这段期间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的,视为员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资。 2、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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