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但在现实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于工伤认定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工伤认定难度大,再加上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较强,使得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大都与用人单位“私了”,但在解决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使得农民工获得的赔偿低于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应当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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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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