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在一个月内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本案被告既未将签约权授予公司会计刘某,对刘某无权代理的行为事后也未追认,并且原告在一个月内也未催告被告对其公司会计无权代理的行为予以追认,故刘某变更合同条款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原、被告开始所签订的合同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是有效条款,原、被告应履行该合同条款确定的义务。所以原告所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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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具体是: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名义从事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在不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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